石嘴山分局: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未报告行为警示案
2024年9月4日8时50分,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行政检查中,在G244线K58+660米下行处发现有部分道路护栏板被损坏,现场痕迹疑为车辆撞击后造成,但现场未发现任何肇事车辆,执法人员随即与养护部门取得联系并报警。2024年9月6日17时10分,经过公安部门通过交警卡口监控比对车辆信息,确定肇事车辆为宁AXXX车,找到肇事司机钱某某并通知执法大队。经执法人员调查,2024年9月3日23时许,肇事司机钱某某驾驶小车途经G244线,由于操作不慎撞到了护栏板上,当时钱某某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该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最终,钱某某被执法九大队以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未报告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现场勘验调查,当事人钱某某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如下:1.波形梁护栏(两波)2节;2.防阻块5个;钢管立柱5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已构成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未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依法予以当事人钱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出行提供了关键保障。因施工、意外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未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将会给公路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石嘴山分局 吕志军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