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得擅自拆卸护栏板
2025年9月8日9时18分,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执法三大队两名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时,行驶至S308线K201+900M处(镇罗镇某村附近),发现公路右侧护栏板被拆卸,现场有机械正在护栏板外侧进行作业。执法人员上前查看并向现场负责人员马某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经调查,马某需要进入S308线K201+900M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平整渠堤作业,为了方便机械通行自行拆卸该处护栏板。经与当事人马某共同勘验,公路护栏板缺失一节,缺失位置长度为3.08米。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积极整改并主动配合第一时间对拆卸的护栏板进行恢复。护栏板恢复完毕后,邀请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沙坡头养护作业站工作人员进行查看,确认护栏板的防护功能已得到恢复,可以正常使用。
以案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类型涵盖防撞护栏、隔离栅、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排水系统、地道泵站等服务设施。
当事人擅自拆卸护栏板,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构成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中“1-11”项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马某违法行为轻微(仅拆卸一节护栏板)、经制止后能立即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修复的设施经鉴定功能完好,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突出了动态巡查的实效性。本案并非源于群众举报,而是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主动发现并即时处置,体现了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和敏锐性,有效将违法行为遏制在初始阶段,避免了可能引发的交通安全风险。
强调了违法行为的即时纠正与后果消除。本案处理的核心环节在于“现场制止”后,当事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并“修复损坏护栏板”。执法人员将法律评价的重点放在违法行为后果的消除上,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养护部门的专业鉴定则为“后果已消除”提供了客观、权威的技术支撑,确保了执法决定的科学性。
精准适用了“不予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案精准适用了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其考量因素包括:1.损害程度轻;2.未造成永久性、结构性损坏,且功能完全恢复;3.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改正。这种处理方式实现了法律威严与执法温度的平衡,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错误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执法的合理性。
明确了涉路活动的合法性边界。本案中,马某的目的(平整渠堤作业)本身具有合理性,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其实现方式(擅自拆卸护栏板)是违法的。此案向公众明确传递了一个信息:任何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都必须事先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人员提醒
公路护栏是保障行车安全的“生命防护栏”,擅自拆卸一截,就等于打开了一个危及生命的风险缺口。
私自拆卸公路护栏的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过往司乘人员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护栏能有效防止车辆冲出路外、减轻事故后果,任何破坏行为都可能酿成悲剧。
切记:个人施工便利,绝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 确有需要涉路施工,必须事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并在专业指导下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中卫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