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分局执法七大队查处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案件
稿件来源:宁夏新闻网发布时间: 2023-06-06 22: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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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银川分局执法七大队在辖区G211线路段,依法查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案件,给予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9时30分,银川分局执法七大队在进行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夏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在G211线K59-K62+200米(上行右侧)路段距离公路排水沟外缘0.1米处设置垃圾处理箱46个。经现场勘验,46个垃圾处理箱为统一规格,共占用公路用地面积33.12平方米,属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大队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立案调查、现场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及《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给予企业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对公路用地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公路用路人要提高安全守法意识,共同爱护公路、保护公路,携手营造“安、快、畅、美”的交通运输环境。(银川分局执法七大队 张庆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