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推行“三项制度” 促进“阳光执法”
今年以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从执法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深入解决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随意执法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执法履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通过“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进行公示,今年以来共公示行政处罚类案件信息304件。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利用执法场所电子显示屏公示案件信息,过往办事群众可现场阅览监督咨询,让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更加阳光、更加公正。
二是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从制度规范和信息装备双向发力,努力做到“在镜头下执法”,为交通执法插上“监督接头”,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方面,制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及《执法流程》《用语指引》等制度规范,倒逼交通运输执法规范,让每次执法都经得起监督和检验。另一方面,全面推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按标准配备车载移动执法终端、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采集站等装备2300多件,通过多种途径实行执法全程音像记录,有效解决了在关键时刻执法记录仪“失灵”、监控设备“精准坏掉”等舆论问题,彰显了执法威慑,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步入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三是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试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48种文书全面覆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情形。在局、分局两级机关设立法制部门,成立法制审核小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聘请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点做好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的法制审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