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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设立非公路标牌警示案

稿件来源:石嘴山分局执法九大队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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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5日15时53分,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九大队执法人员在公路巡查中,发现省道301线公路用地范围内有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牌,经调查为宁夏平罗县某村委会设立。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该村负责人马某某,全程录音录像,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测,经勘验该非公路标志距公路边坡外缘0.4米,处于省道302线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执法人员当场向该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7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村委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执法人员随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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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该村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本案中,石嘴山分局决定对该村委会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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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牌。非公路标志、标牌由于尺寸大小不一,极易遮挡、影响公路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给驾驶员造成视觉上的误导,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威胁公路通行安全。(石嘴山分局执法九大队 霍振波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