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警示案
近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国道109线 K1116+660 米(下行)处穿越公路铺设排水管道,并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挖边坡。执法人员随即靠边停车,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因该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涉路施工许可证件,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施工,执法人员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最终,该公司被执法二大队以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为由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交通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穿越公路铺设排水管道而开挖边坡取土,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取土面积为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依法给予该涉路施工企业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不仅仅是交通执法的职责和使命,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石嘴山分局执法二大队 吴维平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