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路行车安全,破坏了公路整体环境。对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治理,依法依规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地面构筑物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拆除,保障公路“畅、安、舒、美”。
【案件回顾】
2025年3月15日15时许,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执法八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国道G307线K1236+600米处,距离公路边坡坡脚外缘16.4米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全面调查。
建筑控制区内地面构筑物
经调查,确定了违法修建该地面构筑物的当事人系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并勘验检查,位于国道G307线K1236+600米处公路右侧,距离公路边坡坡脚外缘16.4米处修建地面构筑物(混凝土路面)并且高于公路,所修建的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3.6米,东西方向共76.5米,合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275.4平方米。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并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停止施工,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期间,执法部门多次与该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并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普法宣传。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并愿意接受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理。2025年3月21日,执法部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依据裁量标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依法拆除建筑控制区内地面构筑物后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且在规定期限内由执法人员现场监督,自行拆除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所修建的地面构筑物设施。至此该案件依法依规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
【法律解析】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何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275.4平方米的地面构筑物,严重违反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公路路域环境,影响了行车安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18的规定,给予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自行拆除了地面构筑物,恢复了公路原状。
【交通执法人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均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将依据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标准持续加强公路行政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逢查必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再次提醒所辖沿线群众:请不要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保护公路,人人有责。(吴忠分局 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