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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得在公路用地内摆摊设点

稿件来源:宁夏新闻网发布时间: 2025-03-28 18: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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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开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涉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售卖防冻液,影响公路畅通。执法一大队调查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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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

  2025年3月24日9时20分,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李俊国、马兴虎巡查至国道338线K1740+900米公路右侧时,发现摆摊设点一处。经调查,该摊位为个体经商户陈某摆设,以售卖防冻液为主。执法人员现场向陈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现场勘验,当事人陈某在国道338线K1740+900米公路右侧距离公路路沿0.6米处摆摊设点,该摊点售卖防冻液,面积约一平方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川区不少于一点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的土地,该摊点处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属于在公路用地内摆摊设点影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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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经核实,当事人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其他危害后果,且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1: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程度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摆摊设点可能妨碍了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易发生交通堵塞,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得还会影响交通安全。公路不是摆摊场地,占道经营、违规停车等对自己以及过往车辆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悔莫及。道路交通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勿因一己私利,危害公共安全。(中卫分局 冯晶 王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