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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违法

稿件来源:中卫分局执法二大队发布时间: 2025-11-12 16: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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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9时23分,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G338线K1649+400米公路左侧时,发现公路路缘新增一块非公路标牌。经执法人员走访调查,该处非公路标牌当事人2025年11月2日设置。现场勘验,该非公路标牌边缘距公路路缘石直线距离0.3米,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牌面长0.7米,宽0.5米,含立柱总高度为2.35米,牌面主体内容:车辆出行,减速慢行。

   经认定,案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款第一条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17,鉴于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非公路标牌。

主动巡查及时纠偏。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有效将违法行为遏制在初期,减少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损害,体现了执法的主动作为与责任坚守。

合理执法包容施策。“责令整改代替处罚”的方式兼顾了法律的威严与执法的温情。在合理处罚当事人的前提下,体现出执法的包容性。

精准指路为民纾困。针对当事人设置标牌“保障通行安全”的合理初衷,执法人员主动靠前服务,告知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设立非公路标牌。经审批通过后可合法设置标牌,既满足安全警示需求,又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人员提醒:交通标志是保障道路安全的核心设施。私设的非公路标牌若尺寸过大、位置不当,可能直接遮挡交通标志,或夜间反光干扰驾驶员视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中卫分局执法二大队  袁榕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