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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交综执发〔2020〕55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基层职工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28 10:45:11   

  局属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职工食堂管理,经局研究,制定了《基层职工食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层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职工食堂的管理,提高职工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服务,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结合单位驻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安全为主”的方针,为职工提供卫生、营养、可口、质优的就餐服务,满足职工的基本需求,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

  第三条  食堂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有序、厉行节约、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由执法大队直接负责,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执法大队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并按月及时核销各执法大队的伙食补助费用。

  2.规范有序。职工食堂可设置食堂管理小组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可由食堂管理员、采购及保管员、厨师组成食堂管理小组。一般事项由食堂管理小组商议决定,重大事项由其执法大队党支部或分局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食堂每日就餐人数在10人以上者设厨师2名,10人以下者设厨师1名。

  3.厉行节约。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费用支出。

  4.优质服务。为职工提供品种多样、安全放心、质优满意的饭菜。

  第二章  服务范围、时间及伙食标准

  第四条  服务范围: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辅助人员和其他后勤人员。

  外来人员(包括上级部门及其他单位人员)就餐一律按财政厅有关规定缴纳伙食费。

  第五条  服务时间:提供一日三餐及三餐之外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的就餐供应。

  第六条  伙食标准:独立开办的职工食堂,由区局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个人缴纳100元。与养护中心或交投集团合办食堂、伙食标准不一者,每月按食堂伙食标准个人缴纳100元,其余由单位补助。

  第三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七条  各分局应建立相应的伙食补助管理制度。

  分局对独立职工食堂,可采用报账方式管理,将每月伙食补助款的额度一并核定在执法大队备用金额度内,逐月依据合法凭据进行核销,并单独核算。

  对合办职工食堂,由分局与食堂合办方协商确定伙食补助支出的监管方式,签订书面协议,并做好相应财务会计处理与监管。

  各分局应核定并付给所辖各执法大队职工食堂月度正常支出所需额度的周转金,每月定期及时核销所辖执法大队的食堂伙食(补助部分)支出。

  食堂应提前向大队报送月度食堂支出预算,并负责收取职工个人缴纳(自负部分)的伙食费,与单位补助的额度合并使用,合理安排职工伙食。

  第八条  食堂应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与财经纪律,每月依据伙食费收费标准,严格按预算安排伙食支出,结余伙食费继续用于食堂支出或改善伙食,严禁将挪作它用或分发给个人。

  第九条  食堂要建立伙食收支及库存物品明细账,每月将伙食费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公示;加强物品入库、出库、存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定期盘库,使账实、账卡相符。每月末向分局综合科上报食堂伙食收支报表,每季度上报库存物品报表。

  第十条  食堂财务、采购、物品管理要分岗设置,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坚持实物验收,做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食堂所需的水、电、暖、燃料、维修以及厨师及帮厨人员工作等费用,由单位预算经费列支。

  第四章  食堂设施配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的布局、内部场所设置、设备设施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分局应根据所辖执法大队职工食堂实际需求,及时对缺少的设备或设施进行配置,保证职工食堂拥有必要的硬件设施,以满足正常运行。

  分局为职工食堂配置所需设施时,适用政府采购办法的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账,并由专人管理。对无故损坏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分局应督促执法大队每年末对食堂物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物一致,出现账物不一致时须说明原因。盘点表报分局综合科及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节约管理

  第十六条  食堂应建立用餐人员动态管理制度,按用餐人数采购、制作和配餐。

  第十七条  食堂要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节约管理,采购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防止因腐烂变质造成损耗,避免浪费。

  第十八条 要建立合理的食品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做到损耗小、质量优,经济、实惠。

  第十九条 要加强水、电、煤气等各种资源的节约管理,减少资源消耗。

  第六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食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搞好个人、饮食及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食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采购食品及相关产品,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贮存、供应等环节的规范管理,严禁采购和加工变质食物。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定期对食堂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状态。

  食堂环境卫生须做到:

  1.厨师及帮厨须有健康证并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工作时着工作服并保持衣物、鞋帽干净整洁。

  2.餐厅布局合理,门窗明亮、干净,无积尘。器具桌椅配套齐全。桌面、地面清洁。

  3.食堂墙面无污渍,窗台及墙壁等死角无积尘、无蜘蛛网、无蚊蝇。

  4.后厨:食品做到生、熟食分开放置。工作台、排风系统、箱、柜无杂物、无积水、无污垢,保持干净整洁。灶台、炊具干净整洁,无油腻、污物。案板、洗物池无垢、无苔、无残留饭菜等。冰箱、冰柜保持清洁,无霉烂臭味异味等。

  5.储物间物品摆放整齐,无堆放垃圾,无随意乱摆放东西,消防通道畅通。

  6.食堂内外下水管道通畅,清污分流。积水、蒸汽排放通畅。泔水桶无蚊蝇滋生。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完善消防设施及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炊事人员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失误造成人员及财物损失。

  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库房。

  食堂工作人员应做到每天下班前检查各类电源、水电、煤气开关、设备等,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局应督促各执法大队与职工食堂管理小组加强食堂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公开食堂经费收支及结存等情况,主动征求和收集职工对食品质量、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分析食堂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职工食堂的服务水平,促进职工食堂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分局应督促各执法大队会同职工食堂管理小组每月对食堂设施、卫生状况、饭菜质量、食堂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职工进行饭菜质量满意度测评,对检查及测评情况及时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职工食堂管理及运行考核制度。每半年由区局及市局工会联合对各基层职工食堂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制度中应明确食堂卫生、食品安全等考核指标,不定期随机进行检查评比,对符合食堂卫生及食品安全考核指标要求、职工满意度高的食堂评为“职工满意食堂”,对不符合指标要求、职工满意度差的食堂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为职工打造一个吃得放心、吃得舒心、吃得满意的食堂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伙食补助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分局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印发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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